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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啤酒瓶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9月,张某与其三名朋友到延吉市某酒馆吃饭,在该酒馆吃饭过程中张某用两瓶啤酒瓶互开瓶盖时,因啤酒瓶破碎导致张某左手划破受伤。
某啤酒厂认为,张某的受伤是用两瓶啤酒互相开启瓶盖的错误操作导致,并非产品有质量问题,拒绝赔偿。
而该酒馆认为,店内每桌上都有开瓶器,而张某没有使用开瓶器打开酒瓶,张某的受伤与酒馆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受案后,立即查看了酒馆店内的监控视频,询问了涉案相关人员事发详情。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用两个酒瓶互开瓶盖时瓶子破碎是事实,根据张某提供的已破碎的啤酒瓶瓶口位置来看,其破碎很有可能是错误的开瓶方式所导致。此外,张某未保管好破碎酒瓶,现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去核实酒瓶质量是否合格,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都未提出上诉。
有些人在找不到开瓶器的时候就会使用各种不正确的办法来开启啤酒瓶,例如筷子、钥匙、桌子边、门框等身边方便获取的工具,或者啤酒瓶、打火机等危险工具,更有甚者直接用牙齿咬开等等,这些方法均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据了解,上述方法开启啤酒瓶极易造成酒瓶剧烈晃动,从而产生巨大的压力导致酒瓶爆炸;用打火机底部的棱角去撬开啤酒时,由于打火机的塑料外壳很容易受到破坏,内部压力急剧上升,易发生打火机爆炸;长期用牙齿开启啤酒瓶会造成牙齿松动,得不偿失。因此,在开瓶时,尽量按照正规的方法使用开瓶器,开瓶过程中不要将瓶口对准自己和他人。若有意外发生,应尽可能保留酒瓶碎片,作为维权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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