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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举措,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以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为目标,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年以来,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办理食品违法案件849起,公安机关破获食品涉刑案件6起。
2022年2月21日,县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守查保”行动对位于石浦镇的蒋某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住处散落有酒水包装纸箱、空酒瓶、酒瓶盖以及灌装完成的酒,现场有“芝华士新境12年”“尊尼获加黑牌”“马爹利蓝带”“百龄坛特醇”“野格利口酒”等洋酒389瓶,空瓶408个、瓶标3486个及若干制假使用的压盖机和漏斗等工具。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联系相关商标持有人对产品进行鉴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开始销售洋酒(芝华士、黑牌等)给石浦地区的KTV客户,起初是从淘宝、石浦某酒业购入。2021年10月份开始,其购买了一台封口机和威士忌、旧酒瓶、标签纸、瓶盖等,在家中自制所谓的品牌洋酒(主要是芝华士12年等品牌的洋酒),其他的洋酒是从外地购入再进行销售。
当事人擅自制售品牌洋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24日将案件移送象山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铁拳”行动、“亮剑2022”行动和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当事人的假洋酒都是在KTV的包厢内销售,而且是通过熟人介绍,直接送货进包厢,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执法人员通过有效举报线索和排摸,锁定当事人,一举打击制假售假的窝点,有效维护了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知“相思螺”系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仍将拾得的“相思螺”分别售卖给何某、柯某,共计收入1800元。象山县公安局从柯某处扣押20斤“相思螺”,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鉴定,该螺为有毒的半褶织纹螺。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1年12月31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6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织纹螺本身无毒,但因生长海域污染发生赤潮,织纹螺摄食赤潮中大量繁殖的有毒藻类,积累了神经毒素。织纹螺体内的毒素,煮沸、盐腌、日晒均不能破坏,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浙江等地已有多人因食用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而死亡。原卫生部2012年发布公告,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织纹螺。销售织纹螺达一定数量,构成刑事犯罪。
2021年7月21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多桶“K牌啤酒(扎啤)”桶装扎啤、若干扎啤机和7瓶二氧化碳气罐。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5月开始经营扎啤配送,将扎啤机及瓶装二氧化碳免费赠送给餐饮单位使用,依靠销售相配套的桶装扎啤盈利。
虽然当事人在采购桶装扎啤和二氧化碳时,查验了上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索取了送货单以及桶装扎啤的检验检测报告,但并未索取瓶装二氧化碳相对应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协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处购进的所有瓶装二氧化碳属于工业二氧化碳。
典型意义: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我县查处了一批扎啤非法添加案件。工业二氧化碳纯度低、杂质多,有一定的不可控风险,食品加工中添加二氧化碳必须是食品级的,用工业级二氧化碳代替必然违法,必须严厉打击。
2021年12月9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主营进口冷链食品和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从上游供应商处购进进口牛胸骨438件,但无法提供其中4个批号产品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证明、消杀证明和“浙冷链”溯源码。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进口牛胸骨时未查验“三证一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被该局作出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处罚,现仍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拒不改正情形。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该公司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且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改正,在疫情期间,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象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涉案经营者跟踪从严处置,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主体,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10月2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食品商店销售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两批次(共计18瓶)涉嫌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经“牛栏山”注册商标受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开具合法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查获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18瓶,并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牛栏山”属于酒水行业的知名品牌,公众认可度较高,市场消费量较大,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5日,县水利和渔业局对县水产码头王某所有渔船销售的鹰抓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鹰抓虾样品的二氧化硫检验值287mg/kg(限量值≤1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当事人将该批鹰抓虾无害化处理。
典型意义:多年来渔民在海捕虾的捕捞和运输过程中一直将焦亚硫酸钠用作保鲜剂,严格按照焦亚硫酸钠使用规范添加是国家相关标准允许的,但往往有些渔民无视操作规范,随意使用,导致添加剂使用超标。此案的办理也表明了一旦侵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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