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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惠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4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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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惠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4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去浪餐厅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林惠支付被拖欠的2023年9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浩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浩于被申请人梅州市鲁班金典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梅州市鲁班金典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800元;
三、被申请人梅州市鲁班金典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浩支付工资人民币4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余银玉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816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8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茶里茶气茶饮店(经营者:周鹏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余银玉支付工资人民币1820元;
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茶里茶气茶饮店(经营者:周鹏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余银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2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小霞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81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8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茶里茶气茶饮店(经营者:周鹏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小霞支付工资人民币2420元;
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茶里茶气茶饮店(经营者:周鹏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小霞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22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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