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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举报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购买的1袋康师傅“藤椒牛肉面”和1袋巧香婆®“火锅汤料”超过保质期,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栖霞市卓瑞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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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举报人于2023年2月23日在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购买的1袋康师傅“藤椒牛肉面”和1袋巧香婆®“火锅汤料”超过保质期,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西边货架第三排销售的1袋康师傅“藤椒牛肉面”(公司名称: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22,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该店内保鲜柜第三层销售的4袋巧香婆®“火锅汤料”(公司名称:包头市恒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01/12,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准立案,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经调查,康师傅“藤椒牛肉面”是2022年9月16日从栖霞市合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一箱(24袋/箱),进价52元/箱(2.16元/袋),售价2.8元/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藤椒牛肉面”共2袋,涉案货值5.6元。该批次康师傅“藤椒牛肉面”自过期后,商家共销售1袋,盈利0.64元;巧香婆®“火锅汤料”是2022年3月18日从栖霞市爱霞调味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进价5元/袋,售价6元/袋,超过保质期的巧香婆®“火锅汤料”共5袋,涉案货值30元。该批次巧香婆®“火锅汤料”自过期后,商家共销售1袋,盈利1元。上述两种商品涉案货值35.6元,共计违法所得1.64元。
2.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资质及其市场主体资格;
6.销货清单1份,收款收据1份,两种过期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资质及其市场主体资格。
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张贴召回过期的康师傅“藤椒牛肉面”与巧香婆®“火锅汤料”公告,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栖霞市卓瑞百货超市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3.罚款伍仟零壹拾元(人民币:50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壹元陆角肆分(5011.64),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网址“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栖霞市人民政府(地址:栖霞市腾飞路19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地址:栖霞市跃进路450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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