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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布6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烟花爆竹消费、食品消费、美容美发消费、车辆消费、奢侈品消费、卷烟行业等领域,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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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布6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烟花爆竹消费、食品消费、美容美发消费、车辆消费、奢侈品消费、卷烟行业等领域,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实现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的良好效果,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生产者、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诚信友善、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构建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格局。
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中,虞某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严重人身伤害。2017年春节期间,虞某的岳父盛某在家门口空旷地上燃放“中国梦”牌烟花接年时,其中一发礼花弹发射后提前低空爆炸,击中了经过平房屋檐下的虞某的右眼致使眼球严重破裂。后虽经多次治疗,却仍因眼球萎缩而摘除受伤眼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虞某多次联系烟花销售者詹某、吴某索要医疗费及赔偿金。然詹某、吴某仅给付1.4万元便没了下文。虞某遂于2019年将詹某、吴某及其烟花生产商易某、鲁某诉至宣州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易某、鲁某以现场同时燃放的还有其他数种烟花原告无法证明燃放的是其生产烟花,以及虞某家人系操作不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紧紧抓住该案的争论焦点即责任如何认定,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并进行了细致的法庭内外调查,最终查明易某、鲁某生产的烟花多项数值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应认定该烟花为缺陷产品。同时,虞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岳父在燃放烟花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和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故法院认定易某和鲁某承担本事故60%的赔偿责任,判决易某和鲁某赔偿虞某各项损失共223734.8元。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展欣欣向荣,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宣州法院将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执各类消费者权益案件,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宣州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聂某、陆某、徐某、刘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在宣城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徐某在宣城市市级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并承担召回及召回后保管、销毁等相关费用;被告徐某承担假冒白酒销毁费用共计8000元。宣州区司法局派员到场参与调解。本案的办理,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同心戮力司法为民的有效实践,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将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把利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聂某以网络定制假酒方式通过物流将假酒托运至买家。2018年5月份,聂某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出租房,并购买制作假酒设备气泵、大塑料桶、压盖机、酒瓶、外包装盒等物品和购入散装白酒等作为基酒,其中酒瓶、外包装等均从网上购入。在制售假酒期间,自2018年12月起,刘某主动与聂某一起制作假酒,二人在无任何消毒安全生产设备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基酒兑好,再灌入酒瓶并将酒瓶盖压上去,最后装箱。2016年初,陆某在明知聂某销售假酒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2017年4月起,陆某将聂某信息及销售假酒情况告知徐某,而后徐某主要负责向聂某购买假酒并销售,陆某主要负责销售与送货。2018年以前,陆某、徐某将从聂某处购买的假冒白酒存放在亚龙湾小区某车库,自2019年起,假冒白酒存放在西湖锦城小区某车库内。经查,在上述各地点查扣到“海之蓝”系列2304瓶、“天之蓝”346瓶、“梦之蓝”系列28瓶、“茅台”29瓶、“五粮液”163瓶等。
公诉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徐某、陆某、聂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宣州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主动做通各被告思想工作,敲响警钟,引导其认识错误并自愿承担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系推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被告聂某、陆某尚在监狱服刑,故被告徐某基于连带责任自愿履行检察院提出的各项诉请,待其履行之后保留向被告聂某、陆某及刘某追偿的权利。
近年来,宣州法院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法院、检察、司法协同合作,积极践行多元解纷,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该院不断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该院将继续紧盯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等舌尖上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法治力量。
健身卡、洗车卡、美发卡……如今,办理预付费式的会员卡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但有些消费者在存入现金后却遭遇到了“尴尬”的事情,那就是卡内余额还在,商家却关门未营业了。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宣州法院成功调解了15起因充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及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的李同学等大学生们在校内某理发店消费时,在该店充卡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谁知不久后,该理发店因经营困难,关门走人了。因理发店未退还卡内余额,大学生们多次找到该店经营者王某理论,但王某称该店系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不该自己一人承担。无奈之下,十五名大学生分别将某理发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返还预付费用共计2400余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受理该案,承办法官获悉案情后迅速厘清案件事实,为避免矛盾激化,缓解当事人敌对情绪,确定了“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裁判思路。考虑到该案的维权群体系在校大学生,为了不影响他们寒假离校日程,承办法官一边积极与学校沟通,引导学生通过集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同时立即与理发店经营者王某取得联系。刚开始王某表示现在经济周转困难,没有退还能力,并以各种理由推诿,避而不见。经过多次电话说服教育,王某终于同意愿意来法院处理该纠纷。1月21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与王某就付款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办卡有风险,充值需谨慎。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充卡,忌冲动消费,尽量避免预存大额的消费款,且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即便要预存消费款也需要充分考虑相应店铺的经营状况、开设时间长短、信誉度等因素。针对近年来此类服务类充值消费纠纷多发的现状,宣州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密切与消协、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宣传引导和矛盾前端化解,快立快审快执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大事,做好人民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满心欢喜花20多万元买来新车,次月发现车辆存在瑕疵,购车人梅某认为4S店即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线S店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不构成消费欺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梅某以欺诈为由将4S店诉至宣州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协议,返还购车款等费用,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近日,梅某诉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协议,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梅某购车款,赔偿购车相关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梅某索要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的诉请。
2020年10月16日,原告梅某在宣城某4S店购买合资豪华品牌轿车,4S店约定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2020年11月7日,4S店的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梅某到店提车,并将该车的正面和侧面照片发送给了梅某。2020年11月9日,梅某及家人在对车辆进行了简单查验后,将车辆提走并支付了购车款173000元,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缴纳车辆购置税、装潢费、保险费等费用。2020年12月21日,梅某发现案涉车辆的中网等处存在严重变形问题,并联系4S店进行检查确认。后原被告就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多次协商解决未果。
法庭上,通过原被告诉辩称,结合认定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车辆存在瑕疵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4S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中的欺诈,一般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4S店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梅某前通过微信将车辆的照片发送给了梅某,该照片放大后可以看出当时案涉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存在瑕疵。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4S店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问题,也未对车辆瑕疵进行掩盖,故不足以认定4S店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及主观故意,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4S店不构成欺诈,对梅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瑕疵所处位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简单查看容易被忽略。4S店提供的上述车辆存在瑕疵,该瑕疵对于梅某是否决定购买该车辆具有重大影响,梅某因对所购买车辆的情况存在错误认识而构成重大误解,梅某有权请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4S店对其出售的车辆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且汽车销售合同亦约定被告负有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的责任,对梅某受让车辆后另行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被告负有极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梅某与被告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梅某购车款173000元;原告梅某返还被告涉案的轿车,并协助被告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被告向原告梅某交付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汽车抵押合同原件;被告赔偿原告梅某车辆购置税15309.74元、保费9332.08元、车辆装饰20800元、上牌费1000元等,合计46441.82元,驳回原告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梅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梅某车辆维修费3288元。
买家购买型号为G等级的钻戒并支付了货款。收到钻戒后,经过钻石的证书核实发现,该戒指并非购买型号,经与卖家协商, 卖家虽承诺退款,但仅在退还部分货款后,称剩余款项需退货验收后予以退还,买家无法接受卖家以各种理由拖欠退还剩余款项,遂将卖家诉至法院。宣州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给付原告文某欠款17000元及利息。
2019年9月18日,宣城男子程某通过微信向四川的朱某订购钻戒一枚,二人聊天记录显示已选定戒指款式,朱某并将号发给程某。当天程某的母亲原告文某向朱某转账29000元。2019年10月16日,朱某通过快递向程某邮寄钻戒,并增加了150元用于该快递的保价(高价值)服务。后买家经过钻石证书核实发现,该戒指并非购买型号,卖家朱某承诺退还29000元。此后,在文某的催促下,朱某陆续在退还10000元、2000元后,便再无退还音讯。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与被告朱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够与买卖事实相互印证,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朱某逾期未退还剩余货款,文某作为付款人,对文某请求判令朱某给付欠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宣州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销售假冒卷烟案件中,被告人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五万元。被告人于某、岳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万元。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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