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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国家标准委下发“修订任务”算起,《啤酒瓶》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延续了18年之久。 6月14日,工信部官网公示了《啤酒瓶》等4项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报批稿,预示着这场旷日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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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国家标准委下发“修订任务”算起,《啤酒瓶》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延续了18年之久。
6月14日,工信部官网公示了《啤酒瓶》等4项消费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报批稿,预示着这场旷日持久的标准修订“战役”即将终结。而与之一同终结的,可能还有频频伤人的啤酒瓶“爆瓶”事故。
近些年来,每逢推杯换盏的夏日,便会时不时地“蹦出”啤酒爆瓶伤人的事故,甚至还出现过消费者因啤酒瓶爆炸划破颈部而殒命的悲剧。
啤酒瓶为什么会“爆”?“超期服役”一直是解释这一问题的“金科玉律”。在现行的《啤酒瓶》国家标准GB4544-1996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啤酒瓶采用专用标记“B”,同时,建议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
不过,现实中,超过两年并继续使用的啤酒瓶比比皆是,被媒体曝光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超期服役”为什么存在,就成了下一个追问的焦点。
有关业内专家对中国质量报记者表示,现行标准对啤酒瓶的质量安全而言,近乎没有任何有效约束。其一“使用年限为两年”的规定写在标准的附录中,不能引起生产企业的足够重视;其二“建议”一词的含糊表述,让规定本身只有参考作用没有约束作用。
与此同时,也有专家认为“两年”的规定并不科学,如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就曾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说,简单将可回收的啤酒瓶使用年限定为两年并不科学,只要检验合格,啤酒瓶就应继续使用。
既然现行标准受到了如此多的质疑,那么第3个追问也出现了:为什么这一问世于1996年的国家标准迟迟没有修订呢?2017年5月25日,本报头版头条以《啤酒瓶标准“碰”了15年 终于“干杯”——未来“可回收瓶”和“一次性瓶”可能共同出现在标准中》为题,深度报道了导致《啤酒瓶》国家标准搁置多年背后的行业纠葛。
文章指出,主导《啤酒瓶》国家标准修订的啤酒行业和日用玻璃行业因意见不统一,导致标准搁置多时。其中啤酒行业希望酒瓶坚固耐用,可以循坏使用,以达到保障消费安全同时降低成本的目的;而日用玻璃行业希望强制限制啤酒瓶使用年限,推广轻量化、一次性啤酒瓶,减少回收过程中的强度削弱,同时达到稳定啤酒瓶销量的目的。
在此次报批稿的编制说明中,也提到了这一争议:对于“如何控制回收瓶的使用期限,避免无限期的回收”,日用玻璃协会及玻璃生产企业建议在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保留啤酒瓶两年使用限期的条款,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酒业协会及啤酒生产企业则认为在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不能列入“建议可回收啤酒瓶使用期两年”,一是无法操作及造成浪费,二是标准中已规定了旧瓶的质量检验。
“由于种种原因,该标准迟迟未能上报国标委,行业反响非常大。直到2015年6月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和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才达成一致意见。”编制说明中写道。
时隔多年之后,《啤酒瓶》国家标准报批稿正式问世,一方面在于两个行业终于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也在于多项技术指标有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当时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采访时提到的“未来‘可回收瓶’和‘一次性瓶’将共同出现在标准中”“将进厂新瓶检测和在线使用回收瓶抽检工作列入常规检验制度”等内容,以及日用玻璃行业坚持的“支持一次性、轻量化的新瓶生产”,如今也写进了报批稿中。
记者注意到,报批稿将原附录的内容直接放入标准正文,将啤酒瓶产品分为一次性瓶、可回收新瓶和可回收旧瓶,并分别规定了理化性能指标,其中抗冲击指标按啤酒瓶的满口容量不同划分为两档,以鼓励啤酒瓶小型化。同时,增加了垂直负荷强度的试验,试验方法与ISO 8113:2004等同。规定一次性瓶还应在每件产品的根部位置打上“NR”字样。增加不可使用麻袋、捆扎等可能导致瓶酒瓶质量下降的包装。
需要指出的是,报批稿不再建议啤酒瓶两年的回收使用期限,而更注重对可回收旧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换言之,未来啤酒瓶将再无“超期服役”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质量指标来判定啤酒瓶是否可回收使用。
《啤酒瓶》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在阐述该报批稿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时指出,修订后的《啤酒瓶》标准,将有效控制和提升啤酒瓶的质量,并大大加强对可回收啤酒瓶质量的监控,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同时指出,低碳环保和轻量化是玻璃瓶罐发展的方向,本标准使节能产品薄壁轻量啤酒瓶的生产有质量控制依据,为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提供牢固的技术支撑。
针对报批稿,该标准的审查专家表示,报批稿能够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要求,是行业亟须尽快实施的标准。其中理化性能指标与国外大公司标准基本一致,部分技术指标优于国外公司标准,容量公差、瓶高公差、瓶身外径公差等规格尺寸指标等同采用现行有效的ISO 9058:2008,在国际上既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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