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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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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1.1.1.2.1. 本税目设置了四个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1.1.1.2.2. (1)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计税。(2)配制酒: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3)调味料酒、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4)果啤属于啤酒税目;无醇啤酒属于啤酒税目。(5)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1.1.1.3.1.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1.1.1.3.2.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等同于高档护肤品。后者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1.1.4.1.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1.1.4.2. 1.金银珠宝首饰: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2.珠宝玉石: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1.1.1.6.1. 本税目设置了七个子目:(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3.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4.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5.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6.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享受该优惠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1.1.1.7. (七)小汽车
1.1.1.7.1. 本税目设置了三个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1.1.1.7.2.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轻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大卡车和货车也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企业用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1.1.8. (八)摩托车
1.1.1.8.2. 自2014年12月1日起,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1.1.9.1.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1.1.12.1. 列入消费税税目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必须同时具备“木制”“一次性”两个特征。
1.1.1.13.1.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1.1.1.14.2.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1.2.2.1.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适用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1.1.2.2.2.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税率征税。
1.1.2.3.1.1. 第一,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1.1.2.3.1.2. 第二,消费税暂行条例将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卷烟分为甲类和乙类。
1.1.2.3.1.3.3.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含70元);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1.1.2.3.2.1. 2006年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已统一为20%,不再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仍采用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的标准;葡萄酒适用税率为10%。
500克(或500毫升):0.5元;1千克(1000克):1元;1吨(1000千克):1000元。1.1.2.3.2.3.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单位税额。啤酒分类以每吨出厂价的高低作为划分标准,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 元(含3000元)以上是甲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 元以下是乙类啤酒。计算啤酒分类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 元/吨)的单位税额;(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1.2.3.3.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及铂金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及珠宝玉石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1.2.3.4. 4.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1.1.2.3.4.1. 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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